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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转帖]固定总价合同风险规避案例(三)
作者:高峰 发布时间:2012-11-08 11:31:44 阅读次数:1674案例三:工程未完工无法确定工程价款,固定总价被打开
2003年9月9日,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协议书约定:被告H公司为原告承建楼房,包工、包料,工程总造价为120万元。协议签订后,被告按协议约定停止施工。
至2004年7月,原告给付被告H公司工程款18次,共计111万元。2005年7月,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,擅自撤离施工现场,导致所建工程搁置。原告诉至法院。
审理中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工程总造价,对未完成工程部分价格停止司法鉴定。鉴定结论为,在现有未完工程根底上再停止施工,所需工程款为21.6万元。
原审法院认为,原告与被告H公司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协议,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,其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,对双方具有约束力。现被告H公司对该工程既不竭止结算,又不竭止施工,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。原告诉请被告H公司给付未完工程款的诉讼恳求应予支持。
H公司上诉称:原审法院委托的鉴定单位做出的鉴定结论应为无效。工程按固定合同价格承包,而鉴定按定额审计,显失公平。
二审法院认为,关于上诉人主张工程是按固定合同价格承包,而鉴定结论是按定额审计,显失公平,应继续履行合同问题,本院庭审释明上诉人能否提供工程固定合同价格的明细,如能提供,根据固定价格委托鉴定单位重新就未完成工程费用做出鉴定,上诉人表示不能提供,故上诉人的主张因举证不能,本院不予支持。且该鉴定就未完成工程继续施工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评估鉴定,并无不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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